涞源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监督和普法宣传 规范美瞳市场 保障群众用械安全
发布时间 2024-09-18 16:07 来源: 河北法治网
□ 王思琪
“我女儿在一家饰品店内购买了美瞳(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佩戴后眼睛明显感到不适。”今年4月,“益心为公”志愿者提交的一条线索引起了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的注意。对发现的案件线索,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保障群众用械安全。
隐形眼镜的透气透氧度有限,佩戴会对角膜产生压迫,如果佩戴了安全性、有效性没有保障的产品,容易引起多种眼部炎症及并发症,特别是对于仍处在青春发育期的未成年人,不仅会影响眼球发育,更会造成视物模糊、干眼症、角膜炎等疾病,严重影响身体健康。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及其护理产品被纳入角膜接触镜监管范畴,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因经营者、消费者没有形成“美瞳等同于医疗器械”的认知,大量该类产品被当作普通化妆品销售,严重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权益。
检察官调取保定市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经营企业名单,并深入辖区眼镜店、饰品店等场所,针对美瞳类产品及其护理产品的销售许可、采购、售卖记录等进行实地走访调研,发现部分饰品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违法销售相关产品。
针对发现的问题,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并召开座谈会推动整改工作落实。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立即行动,对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召开听证会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制定了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并根据方案的要求,采取逐户排查,重点抽查的方式,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全方位的检查。
在案件办理的同时,涞源县检察院着重关注未成年人用眼健康,向县域内三所中学开展问卷调查,并进行美瞳普法宣传,向师生介绍了公益诉讼的职能及领域,并以办理的美瞳公益诉讼案件为例,对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进行了重点解析,强调了学校和老师要积极主动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号召家长和学生如果发现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可以向检察机关等部门报告。
涞源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将继续履行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坚持系统性、整体性公益保护思维,加强源头预防,以“我管”促“都管”,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市场良性发展,全面有效治理同类问题,全方位保护广大消费者“心灵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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