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外墙保温层脱落砸坏车辆 责任咋认定

发布时间 2023-12-15 10:00 来源: 河北法制网

□ 张明福 高振威

李某为威县某小区的业主,某天,其将自有的宝马轿车停放在7号楼楼下,由于该楼外墙保温层脱落,致使车辆受损,经鉴定,损失为72058元、鉴定费为5055元。李某将小区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小区建筑商某建筑工程公司及物业管理单位某物业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该次事故中的车辆损失费、鉴定费及案件的诉讼费。

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审理的关键,一是在于对三被告过错责任的认定,二是对受害人自身过错的认定。基于这两个问题划分侵权责任赔偿责任的负担比例。

某建筑工程公司将该栋楼移交给某房地产公司已经超过五年的法定保修期限,对该事故的发生无责任,某房地产公司未向政府部门提交该小区7号楼的验收备案信息,而将单元楼直接交付业主使用的行为不产生验收交付使用的法律效果,视为未验收合格即交付业主使用,且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故对本次事故承担40%的责任;某物业公司未对7号楼外墙尽到定期、有效的维护义务,应当承担事故25%的责任。原告李某将车辆停放在没有停车泊位之处,对随意停车负有过失责任,对损害结果发生亦有过错责任,承担该事故35%的责任。故判决:某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李某赔偿款30840.8元;某物业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李某赔偿款19275.5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在未经合法验收备案的情形下,将建筑工程交付给业主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某房地产公司无法证明自己合法验收与依法备案的事实,故其在本案中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人的某物业服务公司,应定性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而其未能按时、合理对业主所居住的单元楼外墙履行有效的检查、维修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某作为被侵权人将汽车停放在没有规划车辆停泊位置之处,导致其车辆被建筑物脱落的保温层砸坏,显然存在一定过错,故其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近年来,因外墙脱落砸中车辆的事件时有发生,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要高度重视建筑物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广大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业主也要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规范停车,远离危险区域,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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