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学生主张误工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 2023-12-15 10:00 来源: 河北法制网

□ 杨志芳 贾艳霞

近日,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张某骑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时,被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伤并住院治疗,经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赔偿纠纷问题,张某将王某及其车辆承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原告张某系未成年人,不应支持误工费。

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张某年满16周岁,系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事故发生在该学院统一安排其去某公司实习的路上。此前张某已与某公司签订了实习协议,实习期间月工资3000余元。法院认为,张某虽未满18周岁,但年满16周岁,且提交了实习协议、工资发放证明、银行明细等证据,应支持误工费。最终,经法官以案释法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主动赔偿了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7万元。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和第九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以上规定来看,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而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劳动主体资格,其可以从事劳动,且其劳动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张某虽是未成年人,但其已满16周岁,能够正常提供劳动、具备劳动能力,且在某公司合法务工,结合当事人陈述、实习协议、工资发放证明、银行明细等,应认定张某能获赔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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