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障车施救过程中造成被施救车辆侧翻 能否适用第三者责任保险

发布时间 2023-12-15 10:00 来源: 河北法制网

□ 刘建美

2023年3月19日,原告王某雇用司机李某在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清障车)施救一辆重型货车返回修理厂途中,因固定措施不当,在一拐弯处导致被施救车辆脱落,发生侧翻事故,造成被施救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李某及时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因车辆损失赔偿问题,二人共同商议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车损为4.1万元,并由王某进行了赔付。王某在赔偿车辆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形成诉讼。

保险公司辩称,机动车责任险的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车外主体。事故发生前,因被保险车辆前二轮依附于清障车上,与清障车形成了一体,被施救车辆应认定为车上货物。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案涉车辆损失系被保险人本车损失,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不予理赔。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由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29800元保险理赔金的赔偿协议。

说法: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者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由此看出,三者险的立法本意是将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转嫁予保险公司,以减轻被保险人的赔付责任,达到投保目的。该赔付对象包括特种车辆在特殊作业过程中导致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财产损失。上述案例的争议焦点为被施救车辆是否属于“第三者”,根据双方在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根据该条款约定,被施救车辆损失需发生在清障车体之外。本案被施救车辆虽因施救行为与清障车发生了临时性牵附关系,但两车并不属于同一财产所有人,被施救车辆后轮直接与地面接触,亦不属于清障车的附属设备,故应认定为车外“第三者”。本案被施救车辆虽前轮牵附于清障车,但不属于车辆上的货物,亦不适用车上货物险。此外,特种作业车辆除了具备在道路上行驶的功能外,更重要的是专项作业功能,其更多时间是用于专项作业,本案从此目的出发,亦应将特种车辆事故所发生的损失归入三者险赔付范围内。综上,保险公司应在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因被保险人固定措施不当而导致被施救车辆脱落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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