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理赔后 可“代位求偿”

发布时间 2023-12-15 10:00 来源: 河北法制网

□ 唐天娇

2023年4月,赵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时,与张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经易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赵某对驾驶的小型轿车进行维修,花费7000元。张某车辆的保险公司方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2000元,但剩余5000元张某迟迟不予赔付。于是,赵某先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保险公司正常赔付赵某车辆维修费。鉴于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车辆保险公司认为其已赔付的赔偿金应由张某承担。为追回保险理赔款,赵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保险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在向赵某履行支付保险赔偿金义务后,合法取得向被告张某追偿的权利。因被告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存在过错,且驾驶机动车对赵某的车辆造成了实际损害,故被告张某应支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最终张某与保险公司方达成和解,一次性赔付保险公司5000元,并当场履行。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人代位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本案中赵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已按其与被保险人赵某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了保险赔偿金,故在该赔偿金额范围内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即张某请求赔偿的权利。张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赵某遇到的情况较为常见,赔偿金额不高,但是对方拒绝赔偿因事故产生的车辆修理费用,从而产生矛盾纠纷,此时,受损一方可以要求自己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对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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